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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菲演唱会一张票被炒到100万天价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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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勇华东*法大学知识产权法律与*策研究院研究员

李心雨华东*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硕士研究生

摘要

“倒票”行为系《治安管理处罚法》明令禁止的违法行为,但随着票务市场的繁荣发展,互联网平台逐渐成为了二手票交易的主要场所。相较于传统的二手交易模式,互联网平台具有更加集中、正规、易于监管的特点,且对一级市场退票难、降价难的缺陷有一定补充作用,不应将这一新业态一禁了之。根据调研,业界、民众以及相关监管部门认为,二手票价在一定程度内溢出票面价属于市场必然现象。民众对于票价的态度亦并非是反对一切涨价,而是反对脱离实际的票价虚高现象。结合现实监管需求和法律逻辑,对于个人私下交易,规模较小、几乎不影响市场的情况,实无可能也确无必要进行严格监管。但在二手票务交易平台上,该类交易普遍而集中,对市场影响较大,因此应当将监管重心转移到这一领域。在此基础上,可以将“恶意倒票”的概念引入《条例》,并在《细则》中加以行为模式的规定,将超过一定程度的溢价销售认定为“恶意倒票”,使二手票交易合法化、市场化。

近年,我国演出行业呈稳步发展趋势。中国演出行业协会发布的《中国演出市场年度报告》显示:年演出市场总体经济规模.11亿元,相较于年上升5.03%;专业剧场、大型演唱会、音乐节收入均增长超过8%。演出票务行业亦随演出市场快速发展,年3月25日,根据中国演出协会的指导,灯塔研究院发布《回望峥嵘企盼春天——年演出行业洞察报告》,报告显示,年中国演出票房为.41亿元,同比增长7.29%,票房增速赶超电影市场。得益于“互联网+”*策与移动支付技术等因素的推动,加之我国居民消费结构升级趋向显著,演出行业票务“阵地”逐渐从传统的线下向线上转移,大批互联网演出票务平台涌入票务市场。随着市场的不断开放,演出票务市场获得了空前发展,但发展所带来的一些病症也逐渐显露,甚至出现了王菲演唱会天价票的恶性事件。演出票务市场乱象丛生,痼疾难除,严重损害消费者权益,扰乱市场秩序。

一、我国目前对票务市场的法律规制

为保证演出票务市场的正常秩序,《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相关立法中制定了一系列针对性措施。《条例》第21条规定演出举办单位应当按照公安部门核准的观众数量、划定的观众区域印制和出售门票,以及相应的违规报告制度。《条例》第31条规定了不得伪造、变造、出租、出借或者买卖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或者营业执照,不得伪造、变造营业性演出门票或者倒卖伪造、变造的营业性演出门票。《条例》第31条禁止*府及*府部门用公款购买营业性演出门票用于个人消费。《条例》第40条规定了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向演出举办单位、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索取演出门票,《条例》第51条和54条亦设定了相应的行*处罚。

其他的法律文件亦进行了相应的规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2条规定了伪造、变造、倒卖票品的相应行*责任。在规范性文件层面,年,文化部发布《关于加强演出市场有关问题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年《通知》”),强调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票务代理、预订、销售业务,应当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为了使票务销售更加公开、透明,该通知还要求售票方公开不同票价的座位区域及可售数量。年,文化部下发《关于规范营业性演出票务市场经营秩序的通知》(以下简称“年《通知》”),采取了一系列手段打击市场上囤票捂票炒票、虚假宣传、交易不透明等违规行为,希望通过严格限制票务经营主体资质、要求售票取得主办方授权等方式,杜绝未取得资质的倒票者进入票务二级市场。同时,通过公示票务信息,实行票品数量监督,杜绝“饥饿营销”的囤票行为。此外,亦有个别地区出台了地方性法规,对票务市场的炒票行为做出了更细致的规定。例如年,上海市文广影视局、市公安局、市文化市场行*执法总队联合制定了《上海市营业性演出票务市场管理办法》。除了通知中已经作出规定的内容之外,该办法还要求市文广影视局建立演出票务管理系统,对演出票务经营单位实现实时在线管理。

二、现行《条例》难以有效规制票务市场

《条例》自施行以来颇有成效,对促进演出市场的发展、文化的繁荣发挥了积极作用,但由于市场持续处于发展变化中,《条例》并不能很好地应对演出市场中的新问题。特别是在票务市场这一薄弱环节中,《条例》所规定的规制、监管手段显得尤为滞后与乏力。为了更好地促进和引导演出票务市场的发展,更好地与规范性文件相衔接衔接,更好地规范和便利执法部门的执法,进一步加强演出票务市场管理、规范演出票务市场秩序,有必要对现行《条例》中演出票务市场规制的突出问题进行研究。

(一)《条例》未明确票务经营单位的主体地位

上世纪90年代末,我国逐渐出现了专业的票务代理公司,专门从事票务代理业务,其掌握的票品来源于主办方,与主办方自营票务同处于票务市场的最上游,即票品的一级市场。随着人民对美好生活期待的日渐提升,社会公众对演出票品的需求增长,传统的线下购票以及电话订票方式已经无法满足社会公众的需求,在信息时代下催生了京华艺阳光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中国票务网(后来的大麦网)、永乐票务、聚橙网等在线票务代理公司。一级票务市场的票品源于主办方,但主办方在进行票品分配时却并不清晰,票品往往流入非公开渠道。尽管年《通知》明确要求票务经营单位公开座位,但实践中不公开座位的情况却比比皆是。

除了一级市场,票品交易还存在二级市场,也即对已经出售的票品进行再次交易的市场。在交易逐渐网络化的今天,以二手票品为主要交易对象的二级票务平台最终出现。二级市场通过动态定价能够有效地调节供需,亦弥补了一级市场的退票机制,是对一级市场的补充。据不完全统计,我国陆续出现过40余个二级票务平台,如摩天轮、票牛、西十区等,随着几大头部平台在商业模式方面的自主创新与升级,二级票务平台正逐渐获得更多消费者的认可。但二级市场也有其特有的问题:一方面,一级市场具有主办方的授权,其票品具有天然的真实性,而二级市场票源并不明确,导致二级市场的票品真实性往往无法得到保障;另一方面,部分投机者利用二级市场的动态定价机制,凭借票务市场的信息不对称,通过囤票炒票等行为制造演出虚假繁荣、供不应求的假象,使一些热门演出的动态定价存在畸高现象。

规范性文件尽管在一定程度上涉及到上述问题,但由于缺少法律依据或可操作性,始终未能发挥其应有的规制作用。票务市场乱象的根除必须以《条例》对其地位、权责的明确与有效监管为前提,而《条例》却始终未将票务经营单位纳入规制范畴。年,文化部发布《文化部关于加强演出市场有关问题管理的通知》,要求票务经营单位按照《条例》及其《细则》关于设立演出经纪机构的规定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该通知将票务经营单位纳入条例管理范围,但却引发了以下问题:首先,根据《行*许可法》,只有法律、行*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有权设定行*许可,国务院可以在必要时以发布决定的方式设定行*许可,其他规范性文件则无此权限。在条例未明确规定票务经营单位应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前提下,文化部以规范性文件的方式为票务经营单位设定事前行*许可,易引起争议。其次,单纯的票务经营单位仅从事票务代理、销售业务,而不涉及举办文艺演出。即便是对条例现已规定的举办单位,也并未一概要求取得设立前行*许可,而上述通知对设立票务经营单位直接要求最严格的事前许可,也不符合条例规定的设立前审批体系的整体逻辑。

(二)囤票、炒票等问题屡禁不止

近年来,票品价格高昂已经成为演出市场较为突出的病灶。以歌坛天后王菲的演唱会票价为例:年王菲北京演唱会的官方定价最高票价为元,仅仅六年后的“幻乐”演唱会已经将最高票价定到了元。并且,“幻乐”演唱会在二级市场上的票价被主办方及票务代理机构联手炒到了万元一张的天价,令观众哗然。不仅票品的基础票价增长过快、过高,囤票、炒票行为更加剧了票价的攀升。

票务市场存在囤票、炒票的空间,是多种因素综合导致的。

首先,一级市场票源分配不透明,信息公开不足。票务代理商在演出票的数量和定价上缺乏话语权,即便是票务总代理,所能掌握的票品也非常有限。比如,在北京春秋永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以下简称“永乐公司”)与徐州艺博汇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艺博汇公司”)合同纠纷案中,艺博汇公司主办的演唱会共卖出张演出票,但永乐公司作为主办方艺博汇公司的票务总代理,却只售出张。票务代理机构处于弱势地位,无法向公众公开全部票品数量的信息,导致主办单位的操作空间过大,消费者因此无法掌握真实的票品数量信息,最终只能被迫购买价格虚高的票品。

其次,演出市场仍默许大量“赠票”现象的存在。通常主办方会留有一定比例的“非公开发售票”,也即通常所称的“赠票”或者“工作票”,用于赠送给赞助商或其他合作单位,有时也包括承担安保工作的公安机关等*府机关。相当数量的“赠票”流入二级市场后,成为倒票人员票源的组成部分。如果“赠票”的数量过大,就会导致消费者能够从公开渠道上购买到的票品极其有限,从而不得不放弃从一级市场购买演出票。《文化部关于规范营业性演出票务市场经营秩序的通知》中规定:“演出举办单位、演出票务经营单位面向市场公开销售的营业性演出门票数量,不得低于公安部门核准观众数量的70%。”70%这一数字,就是来源于*府部门知晓并尊重演出市场中预留赠票的惯例,为举办单位的正常商业行为留有一定空间。

最后,二级票务平台已经成为演出票务市场不可分割的生态环节,但条例至今未将其纳入管理范围。演出票具有销售周期短、期末残值低、需求不确定性等特点,因此不适用“七天无理由”退换货*策。即便部分一级票务平台允许退票,也伴随着令消费者望之却步的高昂手续费。因此,处理这些票品的最好方案就是将其转让给其他需要的人。二级票务平台为二手票交易搭建了桥梁,也成为了囤票、炒票现象频发之地,这一现象在互联网平台上尤其突出。年,文化和旅游部开展违规票务网店专项整治,对多家网店进行专项清理,在北京、上海等19个地区查处了家违规从事票务经营活动的网店,可见互联网平台业已成为囤票、炒票现象的“重灾区”。

三、关于演出票务市场监管的合规性建议

票务市场种种乱象的形成绝非一日之寒,而是法律监管在票务流通各个环节的长期缺位导致的。因此,笔者建议想要根除票务市场的沉疴痼疾,就必须从票务流通的各个环节入手,对《条例》进行修改。

(一)市场准入:明确票务经营单位的主体地位

1.票务经营单位应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

年《通知》将票务经营单位认定为《条例》中规定的演出经纪机构,要求其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并在经营范围中载明“演出票务”,由此将票务销售主体纳入《条例》的管理范围中。这种做法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首先,从“经纪”一次的含义来看,《辞海》写道:“经纪”为“经营管理”之义,一般的经营、管理等商业活动均可被“经纪”所含,故将演出票务经营归入经纪公司职能并无不妥。且年《通知》同时要求在经营范围中载明“演出票务”,则可将其与一般生活、经营语义上的“经纪公司”区别开。

其次,从行*合法性的角度来看,《通知》的性质是规范性文件,无权超越上位法增设行*许可。通过发布法律位阶较低的规范性文件从实质上设定一项行*许可,有违反《行*许可法》招致行*诉讼甚至于被撤销的风险;此外,在《条例》中纳入现行做法,原先依法设立的票务主体在《条例》实施后就无需重新申请行*许可,这符合行*法高效便民的要求和“放管服”*策。因此,应该在《条例》中将年《通知》的规定合法化。

最后,从实践中看,随着产业的发展,许多票务代理公司开始努力向产业链的上下游深入,从事演出组织、制作、举办等经营活动。以聚橙网为例,年,获得融资后的聚橙网就开始专注于票务、演出经纪业务的全国连锁扩张,直至形成现在的上游制作、演出经纪、剧院管理、票务四位一体的全产业链格局。如今的票务经营平台已经不同于传统意义上的票务代理公司,为演出商从事营销推广、项目报批等经纪业务在演出市场上早已司空见惯。因此将票务销售主体纳入演出经纪机构进行规范,要求其获得演出经营许可证,并在经营范围内注明“演出票务”的规定具有实施基础。

2.互联网票务平台亦属于票务经营单位

当前网上售票已经成为最常见的演出票务销售模式,市场上出现了大量为营业性演出票务经营活动提供宣传推广、信息发布等服务的互联网平台企业,包括大麦等票务代理平台,以及摩天轮等二级票务销售平台。然而,这些平台良莠不齐,且存在如违规售票、虚假宣传、对商家监管不力、消费者权益得不到保障等问题,这些问题业已成为票务市场最大的监管难点。年《通知》中涉及到了对平台的管控,明确利用信息网络从事营业性演出票务经营活动的互联网平台企业属于演出票务经营单位,即将提供票务经营服务的主体以及提供票务交易服务的平台主体均认定为从事票务经营的演出经营单位。为实现对互联网票务平台的监管,应当将该相关内容纳入《条例》。

同时,由于互联网票务平台实际上承担了一部分票务监管任务,其对于消费者也具有更大的保障义务,因此对于平台需要设置一定的准入门槛,例如其在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时,应在普通演出经纪机构提交的文件基础上额外提交与其业务相适应的保障资金书面声明。

(二)票务销售:加强对票务销售活动的监督

1.加强对票源流向的监管

首先,演出主办方与票务经营单位应做好票务信息公开,提高票务信息的透明度。年《通知》采取了一系列手段打击市场上囤票捂票炒票、虚假宣传、交易不透明等违规行为,其中包括:主办方及演出票务经营单位公开销售的营业性演出门票数量,不得低于公安部门核准观众数量的70%;要求公布全场可售门票总张数、不同座位区域票价,实时公示已售、待售区域。票务销售主体的囤票、炒票行为在很大程度上是利用了与消费者在市场信息上不对等的优势地位,通过公示票务信息,实行票品数量监督,有利于防范“饥饿营销”的囤票行为和进一步的炒票行为,因此应当将年《通知》的合理规定吸收进《条例》。

其次,行*机关应在申请环节把控票务经营方案。售票是演出主要的收入来源,票务销售也是在实际中出现最大讨论和争议的环节。文艺演出兼具市场营利性质和社会公益性质,*府应当审核票务销售方案,引导主办方合理定价、合法售票,保障消费者权益,维持市场秩序。在当前实践中,文化部门已经要求演出申办单位在提交申报材料时,应当提交票务的定价情况。因此将票务销售方案规定进《条例》中,可以体现行*机关对票务销售环节的重视。

最后,严格管理赠票、工作用票。工作用票一般是演出举办单位为演出相关工作预留、不向公众销售的票品。现行《条例》第40条旨在规范行*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之便,向演出举办单位索要门票的情形。《文化和旅游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演出市场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指出,要进一步规范工作用票的使用。倒卖工作用票的行为本身在一定程度上会对演出票务市场造成扰乱,而如果行*机关或其工作人员因执法需要获得赠票、工作用票,又将赠票、工作用票进行倒卖,是滥用其职权的表现,也违反行*机关工作人员清正廉洁的义务。文化和旅游行*部门、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索取门票,转卖赠票、工作用票的行为都是滥用职权的表现。鉴于文旅部相关规范性文件多次强调规范赠票、工作用票,有必要在《条例》中增设相应规定。

2.加强对重点演出票务的监管

囤票、炒票等行为往往发生在票源稀缺的热门演出中,例如一些涉外营业性演出、大型演唱会以及有较高知名度的演员参演的演出活动。因此,各级文化和旅游行*部门应重点监督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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