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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创造政策的产业发展评估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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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的创造是创新能力和技术进步的起点,包括我国在内的很多认识到创新之于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重要性的国家和地区都在不遗余力地增加创新投入(包括资本和人力),努力地创造出更多地创新成果。但是,发明或创新的产生又是神秘的:短期来看,它的产生不像一个生产,通过既定的流水线在规定的时间内生产出我们想要的产品,因此对于创新的投入有时会显得“遥遥无期”,甚至“毫无结果”;中长期来看,发明或创新一直在不断地产生,例如越来越多的专利,特别是发明通过认定并被授予专利,它的产生必定与投入的资本和人力密切相关着。因此在评估知识产权创造*策时从宏观经济整体和产业两个层面衡量一个社会研发投入资本和人力与知识产权创造之间的关系,并添加*策变量,检验当其他因素不变时,*策变量对于知识产权创造能力的影响程度。

当然,知识产权创造能力的评估绝非过去和现在创造的知识产权与相关因素之间的分析就能全面代表的,至少还应包括知识产权创造能力在未来的发展,即知识产权创造能力的潜力,对于知识产权创造潜力的预测将需要加入更多的影响因子,如教育环境、专业代理机构的发展等。但考虑到此处我们是在评估创造*策的绩效,即已经产生的效果,因此仍使用研发投入资金和人力的历史数据,以及*策的变化来评估知识产权创造*策的既有效果。

对于开放型经济体而言,知识产权的保护*策是知识产权*策的一个重要方面,不仅在于对知识产权的创造,知识产权的保护*策与创造*策可能具有同等重要的地位,而且在于知识产权的保护*策往往是国际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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