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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中止和诉讼中断两者间有什么区别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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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中断和中止的区别:1、产生的时间不同,诉讼时效中断可以发生在时效有效期间内的任何阶段,中止只能发生在诉讼时效的最后六个月;2、法定事由不同,中断是当事人主动中断的,中止是当事人被动中止的,如发生不可抗力事情;3、后果不同,中断是重新计算诉讼时效,中止是继续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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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中止和诉讼中断两者间有什么区别?

湖南炜弘律师事务所彭德怡律师解答:

诉讼时效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诉讼时效中断:根据《民法典》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诉讼中止和诉讼中断的区别:

1、发生的事由不同。前者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后者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如起诉、请求;时效中止的法定事由是当事人主观意志不能左右的事实,如不可抗力、债务人失踪等。

2、发生的时间不同。前者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后者在整个诉讼时效过程中。

3、法律效果不同。时效中断,中断的法定事由发生前已经过去的时效期间不再计算,从法定事由发生后重新开始计算诉讼时效期间,实际是前后两个时效;时效中止是将中止的期间暂停计算,待法定中止事由消除后,继续计算时效期间。

诉讼时效期间中断和中止的相同之处是,二者都是在时效期间届满前因一定的法定事由发生而产生阻碍诉讼时效完成的效力。

湖南炜弘律师事务所彭德怡律师解析:

诉讼时效中止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其他障碍”,诉讼时效中止:

(一)权利被侵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代理权、丧失行为能力;

(二)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三)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无法主张权利;

(四)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主张权利的客观情形。

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

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

1.提起诉讼或仲裁。

2.权利人主张权利。

3.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4.提起诉讼或仲裁。

《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彭德怡律师简介

专职律师,法学专业扎实。擅长刑事辩护、知识产权纠纷、股权纠纷等。自执业以来,秉承“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理念,坚持对客户负责、对法律负责的原则,为客户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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